江苏双良获悉,日前,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意见。通过环保标准倒逼引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推进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工业窑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强化家具、整车生产、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减少异味扰民。稳步推进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围绕“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效能,深入落实“一次办好”改革。
坚持饮用水水源地城乡统筹治理。完成县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任务,提高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
开展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到2021年底,市区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市区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7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城市污水处理厂年均进水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达到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目标要求;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设施改造、建设标准化程度以及城市排水工程建设质量明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互联互通设施建设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实现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一张图、一个网、一个标准管到底”,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对于新建城区,实现雨污分流。
制定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方案,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大运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整改力度,确保全部实现达标稳定运行、渗滤液安全处置。(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善集中供暖设施和配套管网,2020年底,完成全市城市(县城)集中供热面积1.3亿平方米。详情如下: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政字〔2019〕2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全过程
1.坚持新旧动能转换与生态环保一同谋划、一起部署、一体推进,将环境质量改善作为衡量新旧动能转换的成效,严格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高质量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用经济和环境“双指标”综合评价区域发展质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所列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源头管控,大力优化产业、能源、交通运输、城市空间等结构布局,将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提质增效统一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
二、分类改造提升现有工业企业
2.对现有工业企业开展“亩产效益”评价,实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按照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规定,开展相关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将淘汰类项目、落后产能、技术装备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生产线等纳入新旧动能转换“替代源”清单,制定退出时间表、路线图,对技术装备相对先进的“过剩产能”,鼓励其对外转移优化布局。按照七大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及配套政策要求,制定我市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加快地炼、电解铝、轮胎、氯碱等行业调整布局和优化。对氧化铝、自备电厂、小火电等为高耗能产业配套服务的项目,在满足产业链发展匹配要求的基础上,不再布局新项目,并尽快将产能规模和布局调整到合理范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3.对历史上形成的传统支柱产业的小企业集群,强化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标准监管引导,建立产业园区,搭建合作平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通过市场资本纽带,促进股份合作、兼并重组,淘汰落后、改造提升、培育壮大,形成优势产业集群并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既解决污染问题,又促进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坚持分类治理“散乱污”企业,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防止已取缔企业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通过环保标准倒逼引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推进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工业窑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强化家具、整车生产、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减少异味扰民。稳步推进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围绕“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效能,深入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5.用好重大项目落地“五个一”协调推进机制,切实化解重大项目落地难、落地慢问题。根据省统一部署,加快产能权、碳排放权、用能权、水权、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鼓励企业置换产能、交易指标、股权合作,推动资源能源和环境容量指标向效益更好的领域和企业流动。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稳步发展消费类电子、智能终端、新型半导体等。鼓励新能源新材料研发,壮大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发展现代海洋产业,实施“智慧海洋”“透明海洋”工程,打造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海上粮仓”,发展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海洋生物医药等海洋新兴产业。(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大数据局)鼓励发展医养健康产业,培育健康休闲、中医药养生等保健新产业,打造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产业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6.实施“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上整压散”,新建项目产能技术工艺、装备水平和节能减排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所有新上项目建设必须满足区域污染物排放和产能置换总量控制刚性要求。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关停。倒逼新旧动能及时转换,杜绝“新瓶装旧酒”“新旧并存”的假转换。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按国家要求实施减量置换。(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落实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改革方案,确定园区主导产业方向,根据园区产业定位和结构精准招商,培育企业之间的关联度,实施“五个一体化”,加快提升各类园区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
8.持续完善铁路货运网络,大力提高铁路、管道、水运等清洁运能。推动环渤海潍烟高铁、大莱龙铁路扩能改造项目建设,加快莱州港、南山裕龙岛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建设,提升烟台港水路及铁路集疏港运量,2020年底前,完成烟台港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运输的铁路或水路化,严禁使用重型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督促原材料公路运量100万吨/年以上的企业修建铁路专用线。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烟台车务段)
9.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合理布设联合执法点,建立常态化柴油货车路检路查机制。采取路面联合执法检查、遥感抽测等方式,加大对道路行驶柴油货车检查力度,年检查柴油货车比例不低于柴油货车保有量的90%。综合采用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监管等方式,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以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加大对加油船、水上加油站以及船舶用油等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格管控货运船舶和渔业作业船只冒黑烟问题,推动“黑烟”船舶治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烟台海事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严格执行《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全面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加强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五、扎实优化调整能源结构
10.严控新增耗煤项目,推动煤炭消费指标向优质高效项目倾斜。新、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全面完成煤炭消费压减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2020年底前,大气污染防控重点区域不再新增燃煤机组装机容量。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原则,充分考虑能源供给安全、运行使用成本和群众可接受程度,科学选择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技术路线,深入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工作,基本完成平原地区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严禁市场再销售散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11.因地制宜规模化发展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核电等,到2020年底全市清洁能源发电装机达到705万千瓦。持续提高清洁能源发电比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实施气化工程,除偏远山区、海岛外,基本实现“镇镇通”。(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六、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循环发展
12.深化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提质行动,大力推广科学施肥、科学用药技术,继续开展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减量控害行动,完善废旧地膜回收制度,建立健全“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着力解决农业“白色污染”问题。有效降低化肥、农药、地膜造成的土壤污染。落实奖补政策,鼓励使用有机肥。严格剧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到2020年底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6%,在农业病虫害发生平稳的情况下,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下降10%,全市商品有机肥使用量增加到55万吨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3.因地制宜探索农业农村有机质废弃物循环利用。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和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大型养殖场和农村社区建设大型沼气工程,推广秸秆还田技术,鼓励以秸秆或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后产物为原料生产有机肥,力争2020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进一步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对改厕后的人粪尿、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剩余物,因地制宜再利用,力争实现能源化、肥料化利用。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能力建设
14.坚持饮用水水源地城乡统筹治理。完成县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任务,提高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开展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到2021年底,市区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市区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7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城市污水处理厂年均进水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达到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目标要求;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设施改造、建设标准化程度以及城市排水工程建设质量明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互联互通设施建设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实现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一张图、一个网、一个标准管到底”,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对于新建城区,实现雨污分流。(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方案,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大运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整改力度,确保全部实现达标稳定运行、渗滤液安全处置。(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善集中供暖设施和配套管网,2020年底,完成全市城市(县城)集中供热面积1.3亿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15.运用市场手段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2020年底实现处置能力与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基本匹配。加快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能力建设,2020年底全市医疗废物日处置能力达到50吨,年处置医疗废物量17500吨,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妥善处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16.全面提升城镇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链条、全作业面、标准化管控施工、矿山、道路、堆场、码头等各类扬尘污染。对降尘量强化监管,定期通报各县市区降尘监测情况,严禁降尘量不降反升。加强建筑工地现场管理,利用在建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实时监控。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建筑垃圾扬尘违法违章行为,并纳入企业诚信管理,切实治理建筑垃圾乱堆乱存乱运现象。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八、强化生态环保责任落实
17.扩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覆盖面。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行动,深化公安联勤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审判衔接配合,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经常性的情况通报机制,实现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多元治理机制。完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进一步扩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覆盖面。对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事求是给予整改时间,到期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采取措施。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预案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除涉及民生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贸出口等企业豁免外,其他工业企业根据环保绩效实行差异化管控。落实好信访、举报等制度,动员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共同监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18.加快完善绿色金融体系,落实省绿色金融发展实施意见,发挥财政资金、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等作用,撬动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提高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强化环境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强化对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以及生态环保工作成效显著地区的支持,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19.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督促主管发展、生产、行业的职能部门抓好生态环保工作。综合运用排名、通报、约谈、督察、问责等手段,对任务不配合、履职不到位、目标完不成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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